Housing Problem
我們當初來的時候,房租簽約一年,結束時間是在八月中。可是我們這學期的簽證只有到五月底,就算加上一個月的緩衝期,也只能合法待到六月底。所以大家決定在六月初或六月中左右就回台灣了。這樣就造成了違約的問題。好死不死,我們拖拖拉拉地到四五月才去處理這件事,然後租屋公司有個規定是離開前兩個月要給公司書面的同意書,而我們是五月十一日拿的同意書,所以我們等於是要付租金到七月十一日。加上提早解約要多付一個月的罰金,所以等於是要付租金到八月十一日。我們的租約到八月十四,所以只能退三天房租。Orz
當初之所以直接簽一年,似乎是為了怕如果簽短了,可能到期之前還要想辦法續約,不然會沒房子住。其實這問題現在想想不難解決,反正在到期兩個月前跟公司說要續約,應該就是保證絕對可以繼續住,不用擔心半路被租走的問題。當初沒想清楚就簽約,造成現在問題很大。其實如果我們在四月中前就把違約這件事搞定,大概也等效於付租金到七月中,就是多付一個月違約金一人五百而已。所以拖拖拉拉加上資訊不明,多損失了快五百。
現在情況變成如果我們就簽了退房同意書,違約離開,大概每人損失九百六。如果把退房同意書的離開日期維持在解約日,每人損失一千零十左右。大概只有差個五十元,而拿不拿這五十元,變成一個值得討論的問題。當初是為了方便與安全起見,決定直接跟他退房。可是現在價差這麼低,我就開始不甘心起來了。我們公寓是規定不能分租的。不過假設我們離境之後他們不會來查我們這些簽約人有沒有合法居留的身份,然後又是找認識的人來分租的話,感覺不會有太大的問題。不過畢竟這樣做還是有風險,所以前幾天大家討論一下,有人堅決反對這個方案,覺得五十元拿回來,剩下的認賠就算。
另一個可能性是我們一樣找到人來住,就算是暑假短期的也好,然後跟經理凹說我們有幫忙找到人,所以要少付罰金。用凹的我是覺得挺困難。不過規定上,現住戶有介紹人來簽約的話,只要簽超過某個長度,好像是六個月,就可以拿500元介紹費,也是不無小補。不過這個方案也是有困難就是了。
我是那個最不甘心的XD,所以問了幾個可能來波士頓住的人,不過目前都是失敗的。而且就算找到了,要說服反對的人也是另一件麻煩的事情。反正現在整個很麻煩就是了,麻煩程度與可能收益的得失平衡真難解。


1 comments:
你什么时候回台湾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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